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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加強宣導公務員赴陸相關規定,以避免因個人疏失而遭裁處情事發生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1月8日廉政字第10707020120號書函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二、邇來發生數起國立大學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未經許可赴陸案件,經分析常見違規態樣如下:
(一)公務員已依規定提出申請,學校漏未辦理赴陸許可申請。
(二)以個人休假赴陸,疏漏未辦理赴陸申請許可。
(三)未經申請許可,於大陸地區「入境轉機」或「過境轉機」。
(四)因赴陸時程緊迫,未事先申請許可赴陸。
(五)初任具公務員身分之職務,不熟稔赴陸須經許可之規定。

三、為有效落實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管理機制,避免因未經機關核可逕行赴陸,從而衍生洩漏公務機密等情事,請加強向同仁宣導赴大陸地區應行遵守之相關法規。

四、本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須於5個工作日前完成出國申請單核定,並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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