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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解釋令

一、依教育部108年3月7日臺教人(一)字第1080013217C號函辦 理,併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核釋專科以上學校對於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已聘任者,應終止聘約。惟如同時諭知緩刑,俟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專科以上學校始得聘任其為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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