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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至他校擔任研究獎助生之流程」及其確認單

一、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第八條及108年2月13日國立中山大學研究獎助生關係審查會議紀錄辦理。

二、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第八條針對獎助生從事相關研究學習或服務等活動期間,除原有學生團體保險,應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職業災害補償度以加保商業保險方式增加其保障範圍,並由學校編列或教育部支應所需經費。

三、根據上述辦法,本校學生至他校擔任研究獎助生時,本校應為該生加保商業保險,故增訂本校學生至他校擔任研究獎助生之處理流程及確認單。

四、檢附「本校學生至他校擔任研究獎助生流程」及「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至他校擔任研究獎助生確認單」各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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