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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

主旨: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並同時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30日局考字第0980065345號函說明二之(二)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4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55477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4月15日總處培字第1080031968號函辦理。

二、茲以差勤係屬機關之人事管理權限,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公教員工無論是否因修繕房屋導致受傷,應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機關內部管理規定,本於權責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辦理,爰停止適用旨揭函釋說明二之(二)規定。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相關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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