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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108)年7月1日後退休之公教人員,將不再發給舊制年資補償金一案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規定,年資補償金核發之1年過渡期間將於108年6月30日屆滿,自108年7月1日起,依規定不再核給新舊制年資補償金,先予敍明。

二、查相關法規如下: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第1項:「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 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二)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1條略以:「...(第5項)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在職人員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退休,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左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
一、每減一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百分之0.5之月補償金。(第6項)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未滿二十年,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支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之基數,由基金支給。 」。
(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1項:「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四)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略以:「...(第2項)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 、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以上,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一、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金。(第3項)退撫新制實施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二十年,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每滿六個月一次增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 至滿二十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逾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補償金,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之補償金,由退撫基金支給。」。

三、再次提醒有意規劃於近期辦理退休之教職員,注意相關退休法令之變動,以確保自身退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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