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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學分抵免相關事宜

一、按大學法第28條及專科學校法第38條規定略以,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學分抵免事項,由大學及專科學校列入學則,報本部備查。復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略以,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綜上,學校應明訂是否同意學分抵免、學分抵免之上限、審核標準及辦理期限,及如經學分抵免後編級等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另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及第6點規定略以,有相關事證足認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本部得針對各系、科或學位學程每學期實際開課、科目或學分抵免情形之合理性進行檢核。

三、本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維護教學品質查核時,發現部分學校受少子女化衝擊,辦理學生學分抵免時,有以下不合理作法,損及學生學習權益情事:
(一)學分抵免並無規範,任何課程皆可自選修課抵免;或部 必修課程已不再開設,而以專業選修抵免。
(二)課程學分不同,以少抵多。如「基礎化學(1學分)」抵免「化學(2學分)」
(三)抵免科目內容或課程專業領域明顯不同,卻同意學分抵免,如:
1、「體育」抵免「英文」。
2、「廣告學」抵免「管理學」。
3、「經濟學」停開,以「網頁設計」抵免。
4、「會計學(2學分)」與「創意思考(1學分)」合計抵免「會計學(一)(3學分)」。
5、「管理學(2學分)」與「微積分(2學分)」合計抵免「管理學(3學分)」。
(四)部分系所讓原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員,在進入正規學制後採取遠距課程密集授課,再讓學生以原推廣教育學分之課程進行學分抵免,申請提前畢業。
(五)高中職畢業之學生,學校以學生在高中職畢業後修讀推廣教育學分班之部分學分,做為二年制技術學院之入學資格,其餘學分於入學後申請學分抵免,僅在校就讀1年,甚或搭配同時修習推廣教育學分,不足1年,即可畢業。
(六)學生由A系轉入B系,惟其抵免項目皆為A系類別之科目,其科目多與B系之專業不符,影響學生專業能力之養成。

四、為保障學生受教權,請各校辦理學生學分抵免時,應遵守「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等涉及學分抵免之規範,如: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略以:第3項所修學分作為前項第1款、第2款新生入學考試資格之用者,入學後,不得再予抵免學分;學分之抵免認定,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辦理。但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年。
(二)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申請學分抵免,其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者,學校應造冊報本部備查。

五、另為維護高等教育整體教學品質,本部參酌現行各校辦理學分抵免之規定及實務作法,請各校辦理學生學分抵免時,一併參考以下事項:
(一)明定全校性學分抵免一致性作法及申請期限。
(二)學校得因應各專業領域知識更新速度之差異,明定各類學分之有效年限及例外處理原則。
(三)抵免科目名稱或實質內涵應相符。
(四)科目學分以多抵少時,以少學分登記。科目學分以少抵多時,應由教學單位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若無科目名稱相同、內涵或性質相近之科目可補修者,不得辦理抵免。
(五)若部分必修課程已停開,或系、科、所、學位學程已停招,學生有補修抵免需求時,學校宜有相關配套措施(如開設足夠課程)。
(六)系所整併後,宜針對原有學生之課程抵免有相關規範,俾利學生依循。
(七)學分抵免科目宜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及合理性,以避免過於浮濫。
(八)學生修課成績不及格不得抵免。

六、若各校對於本案相關事宜有任何疑問,一般大學請洽本部高等教育司沈佩玉小姐(電話:02-77365991)、技職校院(含專科學校)請洽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楊媛舜小姐(電話:02-7736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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