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國大陸配偶得擔任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
主旨:有關中國大陸配偶得擔任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一案,請惠予轉知所屬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5月23日臺教文(二)字第1080073034號書函轉大陸委員會108年5月16日陸法字第1089903955A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及落實生活從寬之政策,大陸委員會前於105年10月27日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釋明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皆可受僱於各機關(構)、學校擔任臨時人員,惟各用人機關(構)亦應審酌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評估是否適宜進用。
三、近來該會接獲民眾陳情反映,前揭函釋仍有未完全落實到各基層用人單位情形,爰請惠予轉知所屬並加強宣導,以維護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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