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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事項宣導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赴陸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應向本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二、次依教育部96年7月20日台人(二)字第0960910045A號函 示,兼任行政職教師等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以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渠等人員相當公務人員職等之認定,以其所兼任行政職務支領主管加給之職務等級為認定標準。爰前開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如欲進入大陸地區,應依兩岸條例及赴陸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

三、赴陸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所屬機關(構)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後,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

四、按上開赴陸申請案之審查,除針對當事人之身分、法定事由、行程(包含天數及行程內容)、從事之交流活動進行審查外,亦審查當事人赴陸是否有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之虞(如: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或未經許可與陸方為政治性內容之合作…等行為);如當事人預定赴陸之期間、活動內容、接觸對象等行程,與原申請並經許可之行程不符時,應另為變更行程之申請,始符合審查之意旨。爰申請案雖經許可,嗣後如有行程變更之情形,應依規定事先申請行程變更。

五、另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赴陸,應於預定赴陸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前揭工作日均不含申請日、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

六、為免貴校因內部簽核流程致延誤前開申請工作日之規定(如假單尚未批准或校長尚未報經教育部核准等),可先於線上系統送件申請,並於「申請機關審查意見」欄備註說明,另致電本部移民署承辦人(電話:02-23889393分機2672)初審後先予退(補)件,嗣再補正相關資料,以利掌握申請時效。

七、為因應慣用英語習慣之申請人需要,檢附「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英文版1份,請視實際需求提供申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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