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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重申原住民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

一、依教育部108年2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18897號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1月31日原民綜字第1080007256號函辦理,隨文檢附原函及附件1份。

二、査內政部99年11月2日台內民字第0990212117號令修正發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國定民俗節日,放假1日。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於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放假日,得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其族別之相關文件,向工作或就讀單位辦理放假。除此之外,無須提供任何證明。

三、本案重申原住民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請確實落實。另請各所屬主管,主動關懷及詢問單位內原住民同仁請休歲時祭儀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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