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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須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完成出國申請單之核定

主旨:重申有關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期間,依校內規定須於申請人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不含申請、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完成出國申請單之核定,以利人事室向移民署提出申請,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校108年2月18日中人字第1080000169號函,諒達。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赴陸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又查教育部96年7月20日台人(二)字第0960910045A號函以,兼任行政職教師等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以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渠等人員相當公務人員職等之認定,以其所兼任行政職務支領主管加給之職務等級為認定標準。爰前開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如欲進入大陸地區,應依兩岸條例及赴陸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四、赴陸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 ,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 ,由所屬機關(構)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後,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

五、按上開赴陸申請案之審查,除針對當事人之身分、法定事由、行程(包含天數及行程內容)、從事之交流活動進行審查外,亦審查當事人赴陸是否有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之虞(如: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或未經許可與陸方為政治性內容之合作…等行為);如當事人預定赴陸之期間、活動內容、接觸對象等行程,與原申請並經許可之行程不符時,應另為變更行程之申請,始符合審查之意旨。爰申請案雖經許可,嗣後如有行程變更之情形,應依規定事先申請行程變更。

六、另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赴陸,應於預定赴陸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前揭工作日均不含申請日、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因此,本校現行規定係申請人須於赴陸5個工作日前完成出國申請單之核定,以利人事室依限完成相關送件申請作業。

七、如遇申請時間較為急迫,不及於赴陸5個工作日前完成出國申請單核定程序者,亦請於前開規定時間內先行填具出國申請單,並將相關附件(邀請函、行程表或計畫書擇一即可) 電子郵寄至人事室承辦人信箱pusy@mail.nsysu.edu.tw, 並電話通知承辦人(07-5252000分機2046)先行送件,以利掌握申請時效。

八、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第91條規定,簡任或相當簡任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如未經本部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併予提醒。是以本案請轉知主管及協助辦理各主管行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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