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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8年6月20日起,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請依「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辦理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8年6月6日防檢四字第1081493882號函辦理。

二、依據107年6月20日總統公布修正之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3項與第4項、第24條及第28條,自108年6月20日起,植物檢疫物原則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輸入者將予退運或銷燬;另收件人如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郵包時,應主動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檢疫,違反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考量各界仍有寄送少量植物檢疫物需求,凡屬收件人事先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並經核准輸入,或該局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仍可採郵寄方式輸入,並於郵包輸入時向該局申請檢疫並繳納檢疫規費。前揭收件人事先向該局申請郵寄輸入許可一節,請至該局「郵包與旅客檢疫案件作業系統」 (https://smartpq.baphiq.gov.tw)申請郵寄輸入許可。

四、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之詳細資訊可至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輸出入檢疫/植物輸出入檢疫/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規定及說明(108年6月20日起新規定) 查詢 (https://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18871)或洽詢所在地之該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

五、檢附申請植物檢疫物郵寄輸入許可Q&A、中文版宣導文宣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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